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》自9月1日起施行,为进一步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、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后盾。
条例从规范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付款期限,明确检验验收要求、禁止变相拖欠、规范保证金收取和结算、公示拖欠款项信息、建立健全投诉和监督评价机制、明确迟延支付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,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得到及时支付,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。
条例规定,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、方式、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,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、工程、服务款项。
针对变相拖欠问题,条例明确,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凯发app的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,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、合理约定,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凯发app的支付方式,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凯发app的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。